高铁车站派出所业务及执勤用房租赁项目单一来源公示
2026年11月07日 16:47 来源: 【打印】
公告概要:
| 公告信息: | |||
| 采购项目名称 | 高铁车站派出所业务及执勤用房租赁项目 | ||
| 品目 | |||
| 采购单位 | 乌鲁木齐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分局 | ||
| 行政区域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 公告时间 | 2026年11月07日 16:47 |
| 预算金额 | ¥220.730000万元(人民币) | ||
|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 |||
| 项目联系人 | 马轩宇 | ||
| 项目联系电话 | 13671117866 | ||
| 采购单位 | 乌鲁木齐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分局 | ||
| 采购单位地址 | 乌鲁木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万寿山街77号 | ||
|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 | 15292892920 | ||
| 代理机构名称 | 新疆惠合正德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 ||
| 代理机构地址 | 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龙盛街898号万科中央公园S2栋十四楼 | ||
|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 13671117866 | ||
一、项目信息
采购人:乌鲁木齐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分局
项目名称:高铁车站派出所业务及执勤用房租赁项目
拟采购的货物或服务的说明:
标的名称:高铁车站派出所业务及执勤用房租赁项目
数量:1
预算金额(元):2207300
单位:1
货物或服务的说明:1毗邻铁路客运枢纽,满足就近驻守的勤务要求;2契合“1、3、5分钟”快速响应机制的配置要求;3满足立体换乘区域安保联动的空间需求;4便民服务半径的不可替代性;5“异地办公+远程出警”替代方案不存在;6六处执勤点位用房与业务办公用房的关联性和必要性;7已按照公安标准完成系统性专有化改造;8改造投入与特定房屋深度绑定,不可随迁;9搬迁将造成财政资金重大损失;10搬迁期间勤务中断风险不可承受
拟采购的货物或服务的预算总金额(元):2207300
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原因及说明:本项目的采购客体为高铁车站派出所业务办公与执勤场所租赁服务,拟租赁场所坐落于乌鲁木齐高铁北五路高铁站236号(高铁长途客运站),租赁总面积合计2509.67平方米,其中业务办公场所面积1861.39平方米,6处执勤点位场所总面积648.28平方米。
本项目功能性需求的核心,为依托高铁站立体换乘区域作为物理载体,在6处执勤点位与业务办公场所之间形成的空间耦合关联。该场所毗邻铁路客运枢纽,能够满足就近驻守的勤务实施要求;6处执勤点位分别对应立体换乘区域的关键安防节点,各点位之间、点位与业务办公场所之间均处于“1、3、5分钟”快速响应机制的覆盖范畴内,能够满足立体换乘区域安保联动的空间配置要求,其便民服务辐射半径具有不可替代性。6处执勤点位场所与业务办公场所需直接连通,形成完整的勤务空间布局,拆分租赁、分散选址或“异地办公+远程出警”的替代方案均不具备可行性。
经对高铁站核心区域及周边合理通勤辐射圈内的可租赁房源进行系统排查,该范围内可同时供给派出所业务办公场所与6处执勤点位场所的主体仅此一家,对应房源仅现址一处,供应商仅1家。其余房源仅可提供办公场所而无法同时容纳6处执勤点位,或因点位分散于不同楼宇导致空间耦合关联断裂,均无法在本项目要求的响应时间覆盖范围内形成完整勤务布局。
该场所已依照公安业务标准完成系统性专用化改造,改造投入与该特定场所深度绑定,不具备可迁移性;搬迁将造成财政资金的重大损失,搬迁期间的勤务中断风险属于不可承受风险。该因素作为支持在现址继续租赁的成本合理性依据,与上述空间功能条件的不可替代性共同构成本项目适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支撑依据。
综上,本项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第一项“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适用情形。
二、拟定供应商信息
名称:新疆高铁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高铁北路236号6楼
三、公示期限
2026年11月06日至2026年11月13日
四、其他补充事宜
五、联系方式
1.采购人信息
联 系 人:马警官
联系电话:15292892920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万寿山街77号
2.财政部门
联 系 人:丛柏文
联系电话:0991-3766066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维泰大厦
3.采购代理机构(如有)
联 系 人:马轩宇
联系电话:13671117866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龙盛街898号万科中央公园S2栋十四楼
六、附件
专业人员论证意见(格式见附件)
附件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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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证报告最终.pdf (643.1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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